解釋一:債務人想借離婚逃債?沒門!債權人可以申請撤銷離婚協議里的財產分割條款,把財產恢復原狀再追債。
解釋二:同居≠婚姻,不受法律保護。同居期間各自收入和名下財產歸個人,共同購置的財產按出資比例分割。
解釋三:一方贈房給對方,加沒加名不再是唯一判定標準。法院會綜合考慮共同生活時長、子女情況、離婚過錯、貢獻大小和房價等因素,就算沒加名,對方也可能分走部分房產;加了名也不一定能分一半,存在欺詐等情況,加名可撤銷。
解釋四:直播打賞金額過大,離婚時可能被視為揮霍財產,少分或不分財產。
解釋五:一方出軌送財產給第三者,違背公序良俗,原配能全部要回。
解釋六:婚內父母出資為子女買房,沒約定只贈一方,離婚時法院以出資來源為基礎分割,考慮多種因素。全款出資,出資方子女適當補償對方;部分出資,按出資比例分房。
解釋七:一方擅自轉讓名下股權,轉讓行為不一定無效,但惡意串通損害配偶權益,轉讓無效。
解釋八:搶奪、隱匿孩子違法,另一方可申請人身保護令或人格權侵害禁令,且搶奪隱匿孩子不利于爭取撫養(yǎng)權。
解釋九:離婚協議約定不給撫養(yǎng)費,若影響孩子生活學習,從利于孩子成長角度,仍可再要求撫養(yǎng)費。
解釋十:離婚約定把財產給孩子,未交付前單方反悔法律不支持,雙方同意才可撤銷。